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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10:实验室关于对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和获得科技成果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重点实验室科技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实验室对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实验室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1.科技学术论文及专著
(1)奖励范围:
a) 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SCI收录论文;
b)
国内外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不含论文集、译著等,学术专著字数应在20万字以上);
c) 全国学会主办的学报级论文,国内重要刊物论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建立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http://www.las.ac.cn)。
(2)奖励条件:
a)
植物病虫害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植物病虫害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Biology of Plant Diseases and Insect
Pests, Institute of Plant Protection,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若为第二完成单位,给予30%的奖励,只有个人排名没有重点实验室排名的不予奖励。
b)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奖励款项由通信作者或第一作者主持分配(通信作者和第一作者均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时由两者协商决定分配方案)。
(3)奖励标准:
a) SCI收录论文以国际正式公布的最新影响因子(IF:
Impact factor)数据为依据。简报按30%给予奖励。
影响因子IF<2,每篇文章奖励1000元;
影响因子IF≥2,每篇文章奖励2000元;
影响因子IF≥5,每篇文章奖励5000元。
b) 学术专著:主编每部3000元,
副主编每部1000元。
c) 全国学会主办的学报级论文:每篇300元。其他核心库来源期刊论文100元/篇
(4)领奖时间:
重点实验室科技人员于每月底,将本年度已刊用的论文单行本或复印件、论著交重点实验室秘书室审核登记,重点实验室领导审批后到所会计科领取。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本办法中,若有争议由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裁定;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
2.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
(1)奖励范围:
a) 国家科技技术委员会核准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
b) 省(部)级科技奖励委员会核准的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c) 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评定委员会核准的科学技术成果奖;
d) 已授权的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
e) 已通过国家、省部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已授权的新品种保护;
f)
部级行业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农药、新软件证书;
(2)奖励条件:
a)
植物病虫害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或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为第一完成单位。若为第二完成单位,给予30%的奖励。只有个人排名没有重点实验室或植保所排名的不予奖励。
b)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奖金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
(3)奖励标准:
a)
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50000元;
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院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
院科技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500元。
b)
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已授权的新品种保护,已授权的新软件,每项奖励2000元。
c) 已授权新品种、新农药,每项奖励3000元。
d) 同一科技成果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标准执行。
(4)领奖时间:
重点实验室科技人员于每月底,将本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已授权新品种、新农药和新软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交重点实验室秘书室审核登记,重点实验室领导审批后到所会计科领取。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本办法中,若有争议由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裁定;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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